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,保障教师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按照公安部发布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2017年版)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5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1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,具体可参见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。
2、购买实验所需药品和试剂都需要向指导教师报告,指导教师需要首先审核药品和试剂是否为受管控类药品和试剂,教师必须检索附件中文件的最新版本,但不限于附件中文件,教师应该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。
3、对于受管控类药品和试剂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,批准后方可购买。
4、药品、试剂在验收和报销时需要提供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文件和相关说明,否则实验室不予验收。
5、危险化学品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管理,使用前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,使用后交回实验中心,并完整填写使用记录。
6、对于实验后的危险药品废液、废固,个人不得随意处理,应当收集后由实验中心交由公安处处理。
7、教师和学生严格遵守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等,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私自购买受管控类药品和试剂的,由购买人员承担所有责任,对于拒不遵守本条例的人员交由相关部门处理。
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(2013年修正本)(带链接)
附件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目录(2016年2月6日修正版)(带链接)
附件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(2017年版)(带链接)
附件4 剧毒化学品目录(2015版)(带链接)
附件5 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 (带链接)